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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文、影、視、音」著作權 應修法由文化部任主管機關

2019/06/04 轉載自經濟日報專欄 作者/施振榮

因長期與藝文界接觸的緣故,有關「音樂著作權」的歸屬問題近年受到藝文界的關切,特別是在公播版的授權費用偏高,可能也會讓部分音樂推廣受限,值得重視。

雖然一般將著作權、專利權、商標權,以及營業秘密,泛稱為智慧財產權。但著作與發明專利、商標或營業秘密在本質上截然不同。著作權於著作完成時自然產生,毋需申請更不用註冊審查,而專利權或商標權則必須申請註冊及審查。

更重要的差異是三者的利用方式,發明概由企業商品化,利用商標在市場上銷售,基本上是商家對商家即B2B的經濟交易。而著作則幾乎是個人的創作或表演,屬於C2C的模式,攸關大眾的文化生活。

著作商標及專利的管理模式有別,事業各國大都分別管理,專利法與商標法需要申請註冊或審查,由一機關負責,通稱專利商標局(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, PTO)。而著作權因不需申請更不必審查,所以除少數國家設有著作權局(Copyright Office),多數未設立主管機關。

我國自民國十七年制定著作權法都屬內政部主管,到八十八年經濟部設立智慧財產權局後,才歸經濟部主管。嗣後紛爭不斷。

有關藝文領域的著作權,如音樂創作目前在市場上推廣應用時,也會依不同的受眾人數多寡來收取授權費用,例如區分為家庭版、公播版等。

我的看法是,消費者愈多,音樂創作所能創造的價值就愈高,但如何讓所有的利害相關者都能利益平衡十分重要,包括音樂創作人、中介者、音樂加值者、消費者等等,更重要的是要以整個音樂圈生態的平衡,讓生態可以蓬勃發展為目標。

由於藝文創作本質上的不同,對於“文、影、視、音”等內容創作的著作權主管機關,我也建議應透過法令修訂明定由文化部來擔任主管機關,如此對於藝文生態的長遠發展也會較為有利,並以「共創價值、利益平衡」的王道精神來推動生態產業的永續發展。

尤其是,文化基本法通過後,對於著作權法的解讀、適用、修訂,都應該有新的視角與觀點,有多個條文與著作權均有直接或間接的關係。在文化基本法施行後,考量著作權為文化權的一環,且為完整文化政策,上開事項宜由文化部統合辦理。

文化基本法第7條第2項國家應獎助創作活動、保護創作者關於創作成果精神及財產上之權益、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,調和創作人權益、產業發展與社會公共利益,以促進國家文化發展。

更何況,文化基本法第13條第2項規定:中央政府應統籌協調各部會執行文化產業發展政策。第20條第1項規定:全國性文化事務,應由文化部統籌規劃,中央政府各機關應共同推動。

總之,自文化基本法制訂施行後,就行政效率與專業分工考量,由文化部主管著作權業務,應有正面意義。

(作者為宏碁集團創辦人/文化科技發展聯盟召集人 施振榮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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